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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護理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規定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

護理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規定

民國105年01月05日科務會議訂定

民國105年01月06日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本委員會之職責:

一、初審本科有關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等事項。
二、初審有關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暨升等等事項。
三、初審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初審有關教師重大獎懲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 

第2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科主任、副主任、實習組長為當然委員,各學群至少推派一位教師擔任委員,其餘為選任委員。選任委員由科內教師票選產生,以助理教授以上或具博士學位為優先,若無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則由講師擔任。委員之產生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3條     本委員會由科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第4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需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5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不得委託其他人員代理;與有關其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在表決該事項時,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

第6條    本委員會委員未辦理請假或無故不參加科教評會議連續兩次以上(含兩次),視同放棄現任教評委員資格,可經由科務會議通過補選方式選舉新教評委員遞補之。

第7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8條    本科應於次學年度開學前辦理次學年度委員票選事宜。現任委員中途離職者,缺額應於三十天內由同一學群的專任教師中或科務會議中票選聘任之。

第9條    本委員會開會應作成會議記錄,並送交科務會議複審。

第10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學校其他相關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規定經科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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