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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護理科學生事務委員會規定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

護理科學生事務委員會規定

                                民國105年01月05日科務會議訂定

民國105年01月06日院務會議通過

一、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九人;由本科教師依意願及協調方式產生,任期一年,且得連任,科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 本委員會之職掌為推展學生輔導及就業相關事務(幫助學生於學業、感情、生活等方面能適性地成長)。

(一)      指導科學會相關活動

(二)      休復轉學生輔導

(三)      低學習成就學生輔導

(四)      學生全國技能競賽

(五)      檢視性別平等融入課程

(六)      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活動

(七)      舉辦醫護英文競賽

(八)      規劃及協助招生活動

(九)      規劃及檢視學生畢業門檻

(十)      學生學習歷程檔案系統

(十一)   辦理學生生涯規劃與就業輔導講座

(十二)   護理師、護士考照輔導

(十三)   護理師、護士考照率統計

(十四)   學生執照考當日服務活動

(十五)   畢業校友追蹤調查

(十六)   畢業生雇主對本校畢業生能力知能調查

(十七)   協助各醫療機構及社會團體給予學生獎助學金及清寒獎學金申請

(十八)   評鑑指標資料收集

三、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兩次,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六、 本委員會會議時,必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會,議決事項須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通過,通過事項須提交科務會議議決。

七、 本規定經科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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