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109學年度第2學期「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作業1案,詳如說明。
說 明:
一、依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第8點第1款第6目規定辦理。
二、助學金補助期程及方式說明如下:
(一)109學年度第2學期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弱勢學生補助每名新臺幣2萬元助學金,該計畫弱勢學生資格如下:
1、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貴校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並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2、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未逾70萬元,其計算方式比照「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如下:
(1)學生未婚者: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其他特殊條件:上開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二)專班學生請領經費資訊,且需經申請經費學生同意本部函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其家庭年所得後,至上開系統填報學生申請經費相關資料。
請確實依上開說明辦理本案補助事宜,若申請後有不符上開資格者,亦會向學生追回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