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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知有關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納入工時及給予公假一案

一、依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115)年5月8日全聯會營十一字第1150000634號函辦理。
二、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依衛生福利部本年2月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1216號函之意旨,醫事人員依法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所需受訓時間,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給予公假。個別醫事人員接受逾法定積分數之繼續教育受訓時間,如符合上開勞動部函示所稱「業務相關在職訓練」,亦請納入工作時間或給予公假。
三、檢附該聯合會原函影本及其附件,請各校協助轉知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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