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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 護理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獎助目的
為培育並遴聘優秀護理人才,協助在學優秀護理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及就 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對象
大專院校之護理科系學生以畢業前二年為申請對象,即四技/大學之三、四年級學生、二技之一、二年級學生、五專為四、五年級學生與護理研究所應屆畢業生。
第三條:申請資格
一、操行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
二、學業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
三、實習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
第四條:獎學金金額
每年補助每名學生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第五條:獎助名額
由本院每年議定之。
第六條:申請方法
申請人填妥申請表,經學系(科)用印後及檢附簽立之獎學金服務契約書於 即日起至每年6月30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院教學研究部提出申請【當年度名額用罄即截止申請】。
第七條:審定及撥款方式
申請資料經本院核定後之當月份即將獎學金匯至學生存摺帳號(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所得)。
第八條:義務與責任
獲本院獎學金補助之學生:
一、在學期間應遵守校規,敦品勵學、端正儀容舉止。
二、就學期間因故欲終止領取本院提供之獎學金補助,須檢附「終止領取 獎學金補助同意書」,並於一個月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將所領取之獎學金全數無息賠償予本院。
三、畢業後當年度須依據本院規定之到職日至本院辦理報到並履行服務之義務。如有特殊考量,得要求領取獎學金補助之學生參加畢業年度七月之護理師執照考試後始至本院辦理報到;若因故無法履行者(如服兵役),應向本院提出說明及經本院同意後辦理申請延期服務。
四、畢業後至本院服務年限除原應與醫院簽約勞動契約書服務壹年期 限外,領取壹年獎學金增加服務壹年,領取貳年獎學金增加服務貳年,履行服務期間不得與其他合約併行或重疊。服務地點及單位由本院整合分配至下屬各體系,單位分配以輪值三班的單位為主,個人不得有異。
五、如未履行至本院服務年限之義務時,須於申請終止契約一個月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將所領取之獎學金全數無息賠償予本院。
六、畢業後須至本院報到服務,領取獎學金之履約期間自勞動契約書服務期滿之次日起計,因故未能繼續履行勞動契約書或獎學金服務契約書者,須依規定賠償。
七、畢業後至本院服務,若於擔任實習護士期間未考取護理師執照,需辦理離職,並就尚未履行服務之期間,依比率一次賠償所領取之獎學金予本院。
八、已領有本院其他獎學金補助者,不能重複申請此項獎學金。
九、本院依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項、第十四條第十類暨第八十九條規定申報其他所得(不因違約更正通報;己履約者,該獎金並不抵付未來任職之薪資)。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佈日起生效實施,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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