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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衝擊學生生活緊急紓困措施補助申請(至7/13下午16:00截止)
二、補助對象: 學生需符合下列兩項資格,始能提出: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不含空中大學)具有學籍者,但不包括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對象。 (二)109年1月18日至109年7月13日期間,下列對象之一發生非自願失業、減班休息或經濟急難之情事,致學生本人就學困難者: 1.學生本人。 2.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配偶及其他具有扶養事實(以下簡稱家庭成員)者。 三、紓困措施內容: (一)緊急紓困助學金: 1.每名學生申請以一次為限,補助至多3,000元。紓困助學金之核發以家庭為單位,如有兄弟姊妹同在本校就讀者,限由一人申請。 2.持「勞動部核發勞工失業給付證明文件」之學生至多補助5,000 元;視學生經濟及就學狀況仍須協助者,若已申請校內「學生急難救助金」,仍可申請此緊急紓困助學金。 3.學生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之相關紓困補助金。 (二)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比照目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額度,補助受疫情影響學生於學校之(相鄰)縣市租賃住宅租金,酌予補助1,200 元至 1,800元,每名學生申請以一次為限。 2.若已領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不得再透過本補助要點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3.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4.其他相關內容請參閱補助要點 四、申請方式: 1.即日起至109年7月13日(一)16:00截止收件,逾時逾期恕無法收件。 2.符合申請資格學生檢附相關資料,經班導師與系(科)所主任簽核後,送各校區課外活動組收件初審,並循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核定發給。 3.經學務處課外組通知修正資料者,須於通知日起工作日2日內完成,資料不齊或逾時逾期未完成修正恕無法受理。 五、申請文件: (一)緊急紓困助學金 1.學生生活緊急紓困申請書。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具有扶養事實之證明文件。 4.金融機構存簿影本。 5.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6.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之取得相關非自願失業證明文件(例如公司開立之非自願離職文件、勞動部核發失業給付證明文件等)或相關減班休息證明文件(例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勞動部核發充電再出發訓練津貼、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之證明文件等)。 (二)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合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 2.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六、經費來源為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學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影響補助經費,或由本校學生學雜費提撥款支應,並視實際經費酌予調整。 七、所附證明文件若有造假、虛偽不實等情事,學校保留駁回申請案或發給補助金之權利,已領取補助者須依校內學生獎懲規定處分,並繳回補助經費。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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