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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弱勢生活助學金」- 台北校區學生申請辦法
一、開放申請時間:
自本年8月03日(一)至9月11日(五)下午1700時止,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
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各正式學制,並具有學籍之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錄用:
(一)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
(二)家庭經濟困難特殊例外情形,經導師簽署証明者。
(三)新生入學學測成績中標以上者。
(四)補助標準係以年收入較低者為優先。

三、凡符合上述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逾25歲或25歲以下就讀本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者。
(二)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三)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四、補助內容:
(一)符合資格者經獎助學金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核錄取,分發校內單位執行每月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預計自108年10月起,每月至多30小時),並視年度經費核定名額。
(二)補助標準:符合資格並經會議錄取者,每月至少補助核發6000元,最多1萬元,視經費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五、檢附資料﹕
(一)申請表(務必學生本人、家長及導師簽名或蓋章)。
(二)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三)須包含列計人口(父、母、學生本人、學生本人之配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及財產清單資料各一份,至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均有連線申請(本人親自申請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私章、申請他人(列計人口)可攜證他人身分證影本及私章)。
(四)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五)切結書

六、請同學務必於規定時間內備妥資料送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請導師、班代及同學互相通知,逾期或申請期限內資料不全者,恕無法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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