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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護理學會將受理推薦「癌症診療品質儲訓認證委員」,敬請貴機構依相關規定擇優推薦符合資格者
說 明: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2年度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委員儲訓」並函請本會 推薦5名符合儲訓資格之護理職類專家。(已擔任認證委員者,無須重新推薦;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委員名單可至國 家衛生研究院網站查詢,網址https://accredit.nhri.org.tw/intro/surveyor/) 二、本會為擴大旨揭委員推薦來源,公開徵求機構推薦國內癌症護理相關領域之專家,以利推舉委員人選之參考。 三、推薦作業注意事項: (一)被推薦者資格:須符合衛生福利部「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委員儲訓及遴聘要點」之第二點第二款、第三點規定。 (二)推薦人數: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其他機構限推薦1人,醫學中心至多推薦2人。 (三)受理日期:自即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 (四)申請方式:被推薦者須於受理期限內填妥推薦資料表連同相關備審資料紙本以掛號郵寄(郵戳日期為憑)至本會 。另須將資料電子檔E-MAIL至kalley@twna.org.tw。若未依規定推薦、逾期提出、資料不齊者均不予受理,且 推薦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四、應檢附備審資料: (一)推薦資料表:請依格式詳實填寫,且表末「被推薦人簽章」須親筆簽名,「推薦單位簽章」由本會負責。 (二)被推薦人現職服務機構同意書(需關防蓋印)。 (三)評核表。 (四)護理師證書影本。 (五)學歷證書影本(若最高學歷非護理科系畢業,則依序檢附至學士具護理科系為止)。 (六)癌症護理領域臨床實務經歷證明正本 1、推薦資料表內所列工作經驗須提具服務機構開立之職務經歷與臨床實務工作年資證明。 2、現任/曾任護理長或督導職務之資歷,須另檢附由該資歷機構所屬護理單位最高主管簽核之「擔任服務機構 護理長或督導職務具癌症護理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證明」(如附件五),始得認列年資。 五、隨函檢附: (一)衛生福利部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委員儲訓及遴聘要點(107年1月11日衛授國字第1060301155號公告修正)。 (二)「國民健康署癌症診療品質儲訓認證委員」推薦資料表。 (三)被推薦人現職服務機構同意書。 (四)台灣護理學會推薦「癌症診療品質儲訓認證委員」評核表。 (五)擔任服務機構護理長或督導職務具癌症護理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證明。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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