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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護理學會修訂之「護理師核心職能」,經考選部認可與採用1案
說 明: 一、依台灣護理學會113年10月3日廖字第1130201250號函辦理(來函影本如附件)。 二、鑑於健康照護體系快速變遷,台灣護理學會業透過國內外文獻綜整及產學專家焦點團體討論,形成共識後,完成新版「護理師核心職能」,並經考選部認可與採用。 三、依專科學校法第34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大專校院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請貴校於護理科系相關課程可參考旨揭資料納入規劃。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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