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
護理科臨床實務指導人員聘任規定
民國105年01月05日科務會議訂定
民國105年01月06日院務會議通過
ㄧ、本科為延攬優秀臨床實務人員協助本校臨床實務教學之進行特訂定本規定。
二、聘任資格:
凡服務於衛生署認定之醫學中心教學醫院並參與本校學生臨床實習指導之人員,其臨床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符合以下條例之審查資格者。
1. 得聘為「臨床教授」者
博士學位之護理部主任、副主任具臨床實務經驗十五年(含)以上,或領有教育部教授證書者。
2. 得聘為「臨床副教授」者
碩士學位之護理部主任、副主任具臨床實務經驗十年(含)以上,或領有教育部副教授證書者。
3. 得聘為「臨床助理教授」者
學士學位之護理部主任、副主任具臨床實務經驗二十年(含)以上,或碩士學位(含)以上具臨床實務經驗滿十五年之護理部督導長,或領有教育部助理教授證書者。
4. 得聘為「臨床講師」者
碩士學位具臨床實務經驗二年(含)以上之護理師、正副護理長、督導長,或學士學位具臨床實務經驗滿十年(含)以上之護理師、正副護理長、督導長,或領有教育部講師證書者。
5. 得聘為「臨床助理教師」者
學士學位具臨床實務經驗滿五年(含)者,或專科畢業具臨床實習經驗滿七年(含)之護理師。
三、 臨床實習指導經驗可以2:1比例折抵為臨床實務經驗(即若有臨床實習指導經 驗2年則可比照臨床實務經驗1年)
四、 凡服務於健康服務中心並參與本校學生臨床實習指導人員,符合以下條例之審查資格
(一)、得聘為「臨床教授」者
博士學位之主任具臨床實務經驗十年(含)以上,或領有教育部教授證書者。
(二)、得聘為「臨床副教授」者
碩士學位之主任具臨床實務經驗十年(含)以上,學士學位之主任具臨床實務經驗十五年(含)以上,或博士學位之組長具臨床實務經驗十年(含)以上,或領有教育部副教授證書者。
(三)、得聘為「臨床助理教授」者
碩士學位之組長具臨床實務經驗十年(含)以上,或領有教育部助理教授證書者。
(四)、得聘為「臨床講師」者
碩士學位具臨床實務經驗二年(含)以上之護理師、護理長,或領有教育部講師證書者。
(五)、學士學位,具臨床實務經驗五年(含)以上或專科畢業具臨床實務經驗七年(含)以上之護理師、技士、護士等。
五、本規定聘任之人員,不另支鐘點費。
六、本規定經科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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