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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科-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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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護理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規定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 護理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要點
民國110年03月30日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03月31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1年01月06日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1年02月15日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護理科設置要點第四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特訂立本科「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責: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5-7人。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由本科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中推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由科主任擔任召集人。科內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不足時由科務會議同意,延聘本校相關學系(科、中心)之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擔任之。 四、審議教授、副教授升等或新聘案時,若教授、副教授人數不足時,得另聘校內外相關領域之副教授、教授為委員,不得有低階高審之情形,經科教評委員會推薦,校長同意後聘任。 五、本委員會由科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需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不得委託其他人員代理;與有關其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在表決該事項時,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 八、本委員會委員未辦理請假或無故不參加科教評會議連續兩次以上(含兩次),視同放棄現任教評委員資格,可經由科務會議通過補選方式選舉新教評委員遞補之。 九、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本科應於次學年度開學前辦理次學年度委員票選事宜。現任委員中途離職者,缺額應於三十天內由同一學群的專任教師中或科務會議中票選聘任之。 十一、本委員會開會應作成會議記錄,並送交科務會議複審。 十二、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學校其他相關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規定經科務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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